刑拘要公告单位吗
刑拘大概需要公告单位,这是一个涉及法律程序与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没办法公告者外,应当把拘留是什么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公告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这意味着,在大部分状况下,刑拘是需要公告单位的。但假如有碍侦查或者没办法公告,这一程序则可以被省略。
2、刑拘公告单位的状况有什么
找法网提醒,刑拘公告单位的状况主要基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有碍侦查或没办法公告的状况外,均应当公告单位。有碍侦查的状况包含但不限于:
1.其他一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大概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2.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
3.其他犯罪有待查证且还未采取相应手段的等。
这类状况都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在此类状况下,决定拘留的机关或许会选择不公告单位。
刑拘的特征及适用对象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有权决定的机关:有权决定使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在特定状况下,如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与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决定拘留。
但应该注意的是,人民法院没刑事拘留权,只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2.紧急状况下的手段: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状况下才能使用。这一般指的是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立刻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状况。
3.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手段: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拘留的特征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手段,与逮捕具备相似性,都是羁押的一种。
4.临时性手段:拘留的期限较短,伴随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准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5.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刑事拘留的对象具备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