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互联网二手交易平台上购买了一对文玩核桃,价格8000元,产品详情介绍页及卖家描述物品“无缺陷”,但收到后他发现其中一只核桃有一处“掉齿”。
张某觉得,即便是微小缺陷也会干扰文玩产品的价值,且断齿属不可再生的损毁,因此需要退货退款;而卖家以发出时物品完好为由拒绝。张某通过互联网二手交易平台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出货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出货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根据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址并出货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张某未保存开箱收货证据,没办法证明标的物在收货之前就有毁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可以的后果。但,依据在案证据,法官通过察看“掉齿”处的状况,可见其棱角光滑并具备肯定的光泽。依据文玩核桃的特征,新断面势必棱角尖锐,且不会呈现与核桃表面其他部分一致的光泽特征,因此可以判断“掉齿”部分并不是“新伤”,而是与其他部分融为一体。虽然卖家提供了发货前的视频,但其并未包括文玩核桃的所有细节,所以单从发货前的视频及照片不可以证明涉案产品在发货前没有缺陷,“掉齿”责任归于卖家具备高度可能性。法院觉得,涉案产品缺陷在卖家发货前已经存在,其在销售时未如实、全方位告知该情形,导致合同的目的不可以达成,因此最后判决卖家退货退款。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