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韩某系从事外语工作的教学工作者,其以讲述形式录制了教学视频,并上传至学浪网进行公开发表和销售,价格在998元至699元不等。课程在学职员达上万人。韩某发现有企业在网上销售侵犯其对上述作品权益的产品,故委托某公证公司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在某网上购物平台的门店,价格4.98元,销售量为12件。付款后,门店客服发送百度网盘推荐的文件网址。点击该网址后可跳转至百度网盘问看并下载文件夹中的视频课程,点击文件后,显示出原告韩某讲授的有关英语课程。原告为此花费公证费1500元。依据拼多多平台客服披露的企业信息,门店名字的经营者为被告杨某。韩某遂提出诉讼,需要被告杨某、上海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行为,下架有关商品和链接,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需要被告杨某承担惩罚性赔偿和赔偿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等所支出的合理成本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上海某公司对被告杨某承担的第二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系著作权合同纠纷。原告韩某以讲述形式创作完成了成就并进行公开发表,该作品系其投入思想、创造产生的具备独创性的智商成就,应遭到法律保护。被告杨某在某网上购物平台上开设的门店,供应上述有关课程的网盘链接,买家购买后可依据网盘链接下载查询视频课程,视频课程的内容与原告韩某创作完成的作品内容一致,该行为侵有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些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互联网传播权,被告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韩某需要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其著作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互联网传播权),即停止某网上购物平台销售、传播原告教学音视频,下架有关商品和链接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本案适使用方法定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作品种类、杨某的店铺经营规模、销售数目、侵权行为性质及原告为制止侵权存在合理支出等原因,酌情认定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